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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种及其附加险一览表:
| 主要险种 |
附加险 |
| 车辆损失险 |
盗抢险 |
| 玻璃单独破碎险 |
| 自然损失险 |
|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
| 第三者责任险 |
车上责任险 |
驾驶员意外伤害责任险 |
| 乘客意外伤害责任险 |
|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
| 车上货物责任险 |
| 其他附加险 |
不计免陪险车辆 |
1.主要险种
机动车保险的主要险种:机动车指的是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及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机动车保险主要分为两个主险种和三个附加险种,主险种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分为:盗抢险、司乘人员意外伤害险和挡风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辆损失险:即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预防车辆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对什么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或不负责赔偿都有严格的责任界定(如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该险种是不负责赔偿的)。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能超出保险价值。即价值10万元的车辆,保险金额只能在10万元以内。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投保时,被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5个档次: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关于第三者的赔偿数额,应由保险公司进行核定,保险人不能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
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车辆损失险主要针对于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坏,而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投保人使用保险车辆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这两种保险有严格的区别,但均不包括驾驶员本身的保险。为了能够得到完整的经济保障,应尽可能将两种险种一并投保。
2.附加险:机动车附加险是在投保了主要险种后的附带险种。即只有投保了主要险种后方能投保相对应的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1.)损失险的附加险:
盗抢险:保险车辆因全车被盗、被抢劫或被抢夺时,保险人对其直接经济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赔偿后保险责任终止,该车辆权益归保险人所有。
自燃损失保险:在保险车辆因本车电气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损毁及运载货物的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责任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玻璃单独破碎保险:指保险车辆发生玻璃单独破碎后,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是指投保车辆在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对另外加装设备而进行的保险,保险人将在保险单中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2.)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车上责任保险(司乘意外伤害险):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的人员遭受伤亡,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本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如在使用过程,投保车辆所载货物掉落致使其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依照“车载货物掉落责任保险”进行赔偿。
车上货物责任险:如果投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施救、保护费用,可由保险公司依据“车上货物责任保险”为投保车辆提供一定金额的赔偿。
其他附加险:
不计免赔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造成车辆损失(不含盗抢)或第三者责任赔偿,由保险人依据《条款》赔偿规定的金额负责赔偿。
此条款的理解可参照附录一:《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即:两个主要险种在发生事故时的赔偿率并非100%,而是根据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大小,按比例赔偿,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保险车辆,只能收到符合规定的赔偿金额的80%,其余20%须自行担负。
因此,可以看出,如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就可以收到100%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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